我国建筑业信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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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近几年来,相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明显滞后,信用缺失情况严重,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守信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尤其在建筑业,信用问题相当严重,信用的缺失已经成为阻碍建筑业继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本文将对建筑业信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作一分析。(参考《建筑中文网》)
2 我国建筑业信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建筑业的信用缺失不仅仅局限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某一个建筑市场主体,其他建筑市场主体,如设计单位、物资供应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下面分别分析建设项目参与各方存在的信用问题及其产生的影响。
2.1建设单位信用存在的问题
2.1.1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建设单位在招投标阶段规避招标或者招标过程中“暗箱操作”问题严重。《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然而,据有关调查,全国工程招标率仅为63%。在对78个由国家投资的项目的稽查中发现,其中真正公开公平进行招投标的也不足10%。
2.1.2要求垫资、拖欠工程款
建设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要求中标单位垫资或者要求其签订“阴阳合同”。北京市建委的最新数据显示,2003年上半年北京市所有建筑企业垫资施工总金额390亿元,与去年同期的431亿元相比虽有下降趋势,但是垫资金额仍然相当可观,并且竣工项目拖欠比例上升了20.9%。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问题越来越严重。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到2001年底,全国建筑业企业被拖欠工程款达2787亿元,占当年建筑业总产值的18.1%,比1996年拖欠总数1360亿元增加了一倍多。到2002年底,全国建设单位累计拖欠工程款总额估计约在3360多亿元,又比上年增长了21%。工程款拖欠总额不仅在数量上年年攀升,而且增加的速度也在加快,其变化趋势如图1-1所示。
2.2施工单位信用存在的问题
2.2.1“陪标”现象严重
相当多的资质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建筑企业,为了“合法中标”,除了“挂靠”资质较高的建筑企业进行投标之外,还不惜代价私下找其他建筑企业进行“陪标”。“陪标”主要有以下表现:一是建筑企业标书制作大多出自一家公司之手,故意拉大预算造价;二是“陪标”单位不按招标书规定制作建筑企业资质材料,在分项的技术栏目里故意隐藏问题,使之不得分甚至扣分;三是有的“陪标”企业开标前故意违反招标条件,从而被招标单位淘汰,或干脆自动弃权,从而促使请它“陪标”的施工单位中标。
2.2.2违法“转包”和“分包”
总承包单位中标后,违法“转包”和“分包”。具有一定资质、信誉和综合实力的施工单位中标后,因自身资源不够或为了赚取更多利润,不惜违反国家法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包或分包给另外几个施工单位,通过收取高额管理费和压低工程造价坐收渔利。
2.2.3拖欠工资、材料设备款
施工单位拖欠劳务人员工资、拖欠供货商材料设备款。尽管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是造成施工单位“被动”拖欠的一大原因,但也不排除许多施工单位“主动”恶意拖欠的情况。
2.3设计单位信用存在的问题
2.3.1违法“委托”、“盖章”、“联合”
某些资质等级较高的设计单位接受设计任务委托后,将设计任务再委托给资质等级较低的设计单位,甚至委托给个人,从中收取管理费而忽视对设计质量的审核与管理。低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或个人接到设计任务并完成后,找较高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盖章。还有的高、低等级的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接到任务后由低等级的单位完成。资质等级较低的设计单位或个人,由于自身管理和技术力量的薄弱,很难保证设计成果质量上的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2.3.2“浪费”投资
设计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按照建设项目的进展阶段与节约投资的可能性之间的关系,设计阶段对建设项目投资影响的可能性为5%~95%。然而,由于目前设计收费存在的问题,设计单位没有追求设计优化的积极性。其次,有的设计人员片面追求设计的安全性,往往在设计中加大结构尺寸、增大安全系数,置经济性于不顾。还有的设计人员为了工作的便利性,不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设计,而是简单套用类似工程的设计方案,造成设计的浪费。
2.4工程监理单位信用存在的问题
我国工程监理企业还存在着人员素质不高,专业人员贫乏的问题。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一项调查指出:“目前真正有实力、有业绩、有信誉的工程监理企业只占10%,一般化的占60%,较差的接近30%0”工程监理在相当多的项目中形同虚设,具体存在以下问题。
工程监理单位无资质监理或越级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人员配备不足。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少,一个人往往同时总监几个工程,造成总监挂名;工程监理人数不足,造成工程监理人员不到位。
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素质不高。有的工程监理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不负责、不彻底,只是走形式、走过场;还有的工程监理人员向承包商索要贿赂、与承包商合谋,对工程质量极不负责。
2.5材料设备供货商信用存在的问题
材料设备供货商在供应物资时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缺斤短两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那些业主或施工单位的采购主管由于收取了好处,对于材料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也不严格把关,致使大批低劣建筑材料设备进入建筑物实体,这必将对建筑最终产品的质量造成影响。
正是由于这些不规范、不信用的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造成建筑市场秩序混乱。据有关部门调查,近几年,全国每年因建筑工程倒塌事故造成的损失和浪费在1000亿元左右,有20%的工程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合格标准。国家检察机关近几年查处的10多万件贿赂案件,涉及建筑业的竟占63%。许多工程的工期也是一拖再拖,严重影响了国家投资建设计划。
3 我国建筑业信用问题的原因分析
3.1建筑业信用管理的体制不健全
建筑业信用管理的内容包括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主体的信用评估以及信用评估结果的发布等。对于每一部分内容,我国现有的建筑业相关管理机构中都没有设立相应的职能。体制不健全,没有建筑市场各主体信用信息的提供者,没有各主体信用评估的操作者,没有各主体信用评估报告供应者,也没有追究建筑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执法者。
3.2建筑业信用管理的机制不顺畅
建筑业信用管理的机制不顺畅主要表现在建筑市场主体之间缺乏良好的信息传输渠道。守信者的良好行为和失信者的不信用行为是建筑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各主体非常想获得的信息。然而,我国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却很难为各主体获得。一方面,国家建筑业相关管理部门掌握的可以公开的各主体信用信息没有开放,增加了信用信息获取的难度。另一方面,各主体的信用信息分散在各个相关管理部门,缺乏统一的检索平台,增加了信息查询的难度。另外,还没有针对各主体的信用评估报告,信用信息的使用者很难通过大量的信用信息来判断某一个主体的信用等级。
3.3建筑业信用管理的法制建设滞后
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上的,需要法制作保障。我国在加强法制保障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从总体上看,法律在建立建筑业信用秩序方面还没有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执法力度不够。我国近几年虽然出台了《担保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但在建筑业信用秩序方面的立法还是
严重匾乏。
3.4建筑市场供求失衡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普遍供大于求的现状,造成了买方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形成了所谓“买方市场”。大量的“卖方”为了承接业务,处于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其中有许多“卖方”通过提高自身产品质量、降低自身产品成本,提高了自己的竞争力,得到了业务。但也有许多“卖方”不从提高自身竞争力着手,而在“买方”的主要负责人身上下功夫,恶化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环境,加剧了建筑市场的信用问题。
3.5建筑市场主体产权制度不明确
建筑业信用缺失严重,信用制度建立不起来,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是没有明确的产权制度。我国许多建筑业企业产权归国家所有,但经营管理权交给经营者。这样的经营者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所有者,因此在交易中缺乏讲信用的主动性,没有动力讲信用,也没有压力守信用,造成建筑业信用缺失。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01/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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