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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中银行出具履约保函的若干问题探讨

收录时间:2006-01-20 12:44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周盛世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国际工程承包中,工程担保制度作为分散转移各方当事人风险的管理手段,已得到广泛地运用与认可。在国外,工程担保的担保人一般为银行。保险公司与担保公司,由银行提供的担保书称为保函,由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提供的称为担保书或契约担保书。

延伸阅读:履约保函 工程承包 问题探讨

    一、引言

    国际工程承包中,工程担保制度作为分散转移各方当事人风险的管理手段,已得到广泛地运用与认可。在国外,工程担保的担保人一般为银行。保险公司与担保公司,由银行提供的担保书称为保函,由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提供的称为担保书或契约担保书。由于银行实力强大信用高收费合理,银行保函成为最普遍最易被各方所接受的工程担保形式。银行履约保函是工程担保中最重要的一种,因期限长金额大其出具保函的潜在风险是不容回避的事实。(参考《建筑中文网

    我国加入WTO已成定局,何时加入只是时间问题,加入世贸对我国的建筑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实行工程担保制度,是使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最重要一步,综观世界各国制度,谁没有工程担保制度,谁的建筑业就无法取得进步。可见,在我国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其重要性与迫切性已非同一般。在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起始阶段,先由银行全面介入该领域,比较适宜我国的国情,同时也有必要对其在运行与操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与研究。

    二、工程项目履约保函的相关特征

    履约保函是由银行提供的担保书,是一份独立的法律文件。它涉及三方契约关系,第一方为申请人或委托人,为提出担保申请,对债权人具有合同义务的人,即为承包商;第二是债权人或称受益人即接受担保,在申请人违约时有权按担保合同规定的条款,向担保人提出索赔的一方,即为业主;第三方是担保人即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开立担保合同的一方,其责任为保证申请人履行有关的合约,并在申请人违约时,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符合担保合同规定的索赔文件,向债权人作出经济赔偿。保函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就不得任意撤销。在《中国金融大全》中,对银行保函曾作如下定义:银行保函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具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规定的某种义务的独立的书面保证文件。可见保函与一般的信用证明有着明显的区别。

    履约保函是工程投标和承包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受到招标文件中有关保函条款的制约。国际工程承包中业主为了规避因承包商违约造成的风险,通常要求承包商提供可靠的经济担保。如果承包商信誉太差,银行也不愿意出具保函,承包商就无法承揽工程。假如银行缺乏对承包商履约能力的了解,贸然出具履约保函同样要承担较高的经营风险,在《跨国承包》一书中对保函是这样来解释的:保函是指第三者(如银行)应当事人一方的要求,以其自身信用为担保交易项上的某种责任或义务履行而作出的一种具有一定金额,一定期限,承担其中经济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银行对担保申请审查不严格或申请人没有提供足额的补偿措施,在赔付债权人的损失后,就可能从被担保人处得不到完全的补偿,其亏损额在于担保保证金与保费之和难以弥补给债权人的赔偿金,这就是银行只愿意给那些守信者作担保的原因所在。

    在各种保函中,履约保函是最重要的一种,履约保函具体又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无条件履约保函,是指无论业主任何时候提出声明认为承包商违约,只要在保函有效期之内,银行就要无条件地对业主进行赔付,即见索即赔。另一种是有条件履约保函,是指支付赔偿之前银行要求业主必须提供承包商确实未曾履行义务的理由证据或提交经仲裁的违约证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往往要求承包商提供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至于采用何种履约保函格式,因不同的国家、银行和业主的意愿而各异。

    三、银行出具履约保函的若干问题探讨

    1 银行要查实与承包商之间的协作关系与业务往来。原则上讲承包商应在取得保函的银行设立账户,银行才能及时了解承包商的业务运行情况及财务状况,能够决定是否给予担保;在银行提供担保后,可以对承包商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管,防止承包商将项目资金挪作他用,影响项目进行。若真出现代为承包商赔付后,也能得到相应的补偿。

    2 要求承包商提供一定的保证手段。如要求申请人向银行交存保证金或抵押物品,银行在评定承包商信用等级的基础上,确定提供保证金或抵押品的比例,信用等级高的,取较低比例。反之则取较高比例。银行也可要求申请人提供银行认可的第三方保证,以转移自己的风险,第三方可以是申请人的母公司,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也可使用申请人的信贷银额为其提供担保,所谓信贷限额是指银行对借款人规定的无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当然开具保函后承包商的信贷限额将相应减少。

    3 确认承包商承包类似工程的技术经验和工程合同条款的合理性。银行要详细考察承包合同中有关预付款,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滞留金、工期、违约延期罚则等的相关约定。若承包商承接的是一个全新的工程,不具备组织施工的技术经验和技术创新的实力,银行在审查时要谨慎,因为经验不足与苛刻的合同条件,会招致承包商正常履约困难重重,举步维艰,造成不得已而违约的现实。

    4 严格审查承包商的投标报价。如果承包商的中标价格低于次低报价超过5%以上,就应该引起警惕,分析其原因,如果由于漏算、误算、报价计算错误造成的,就会大大增加承包商的承包风险,承包商就难以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来履行,也就相应加大了银行出具履约保函的风险。在国际惯例中,一般要求承包商提交相当于工程总额的10%~15%的履约保函,银行在确定担保额时,要调查承包商的财务状况,如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可变现的财产等情况,要考察承包商的资质信誉,承包类似工程的经验技术装备以及管理人员与施工技术人员的素质。最后通过专家打分的办法对其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净担保总额,其计算方法可参照以下一些做法。

    净担保总额=担保限额-未完工程总额

    担保限额=(速动资产-负债) 乘数+固定资产

    乘数值由承包商的经营状况与工程的规模及复杂程度来确定,或由专家打分来确定,一般取10~20;

    未完工程总额=己担保的未完工程总额+未担保的未完工程总额-分包担保额

    当工程总额 10%<净担保总额时,银行可以考虑出具履约保函,反之则慎重考虑或干脆不考虑出具履约保函,这里的工程总额是指承包商申请担保工程的中标价。

    5 银行在出具的履约保函中,尽量不采用无条件赔付。见索即付等字眼,鉴于世行贷款项目要求提供的履约保证函是无条件赔付。此时银行可要求申请人提交100%的反担保或保证金足额抵押或质押。在赔付时最好能够规定业主的书面索偿与付款之间有一定的间隔时间,以使承包商有足够的时间与业主谈判,将争端解决在银行赔付之前,以免造成双方不同程度的损失。在保函中要明确保函的有效期,具体时间也可是监理工程师签发解除缺陷责任证书后的一个固定时间;要求业主同意在监理工程师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后,可用维修保函来代替履约保函;在征得业主认可的基础上,履约保函的数额可随工程进度的完成而递减,在保函该减额时及时提醒承包商办理减额手续。一旦出现赔付,赔付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担保额;保函中还得明确规定业主不得将保函转让给第三方,以免发生不必要的合同纠纷。银行出具履约保函的同时,提示承包商要求业主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6 银行要认真分析承包商违约的原因,以便防范与化解。据国外的一些资料统计,在美国1991~1993共发生3万余项因承包商违约而被中止履行合同的事件,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承包商能力不足,缺乏承包相似工程的施工经验,难以有效地组织技术攻关,从而不敢承担继续履约的风险;由于承包商经营不善或工作疏忽而造成亏损过多,无力继续履约,宁肯牺牲保证金而避免继续履约而造成的巨大损失;承包商在履约一段时间之后,认为所得的利润已够,宁愿舍弃保证金,转而经营其它项目。在国际工程承包中,还会发生偶然的突发事件,如政局变幻,通货膨胀,汇率变化罢工等造成承包商违约。

    7 承包商违约后银行应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这些措施包括银行可直接用承包商的保证金进行赔付或要求反担保的担保人偿还,还可变现承包商的抵押物取得补偿,在担保合同中也可规定担保人赔付保证金后,享有承接工程的权利。如果发现业主与承包商恶意串通,骗取银行提供担保的,银行的责任可以宣告解除,如果业主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银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发保函,同样可要求解除。

    8 银行履约保函的管理。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并不意味着任务已经完成,认为银行出具保函承担零风险,显然是一种误解。既然保函是一种担保,是担保就有风险。在工程项目的中后期,银行要加大投入相应的时间与精力,因为对项目的检查既可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又可对项目进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督促承包商严格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检查项目工程款的使用情况,防止与杜绝承包商把工程款挪作他用。及时向承包商收取保费,保费的收取银行可一次或分次向申请人计收,币种为担保同种货币或银行可接受的其它货币。至于保费的收取额度,银行可根据承担风险的大小,期限的长短来确定,一般的做法是按工程合同总价的0 1%~0 5%来收取。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01/1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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