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中游河龙区间水沙变化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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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黄河中游河口镇至龙门区间(简称河龙区间),是黄河泥沙的主要来源区,水土流失严重。河龙区间流域面积在1000km2以上的较大支流共有21条,面积11.3×104km2,占黄河流域面积的15%,每年输入黄河的泥沙占三门峡以上总输沙量的90%以上。解放以来,黄河中游开展了大规模的水土保持工作,河龙区间水沙来量自70年代以来开始减少,80年代大幅度减少。与1950~1969年平均值相比,80年代河龙区间径
1、引言
黄河中游河口镇至龙门区间(简称河龙区间),是黄河泥沙的主要来源区,水土流失严重。河龙区间流域面积在1000km2以上的较大支流共有21条,面积11.3×104km2,占黄河流域面积的15%,每年输入黄河的泥沙占三门峡以上总输沙量的90%以上。解放以来,黄河中游开展了大规模的水土保持工作,河龙区间水沙来量自70年代以来开始减少,80年代大幅度减少。与1950~1969年平均值相比,80年代河龙区间径流量减少了36.15×108m3,输沙量减少了6.2325×108t.但地处多沙粗沙区的主要支流表现则有很大不同。分析黄河中游水沙变化原因,不仅对黄河治理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多沙粗沙区水土流失的防治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指导这一地区的开发建设和人类活动也是极其重要的。水土流失是全球性的问题,长期以来国内外研究者都致力于防治水土流失效果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近一、二十年来,黄河中游来水来沙发生了显著变化,这种变化是偶然性的还是趋势性的,引起了有关方面的极大关注。因此,分析其原因,阐明其规律,预测今后发展趋势,已成为当前黄河治理和工农业生产所急需。为此,从1988年至1995年,先后有诸多科研单位开展黄河中游河龙区间及多沙粗沙区水沙变化研究,有五大研究成果问世。分析这些研究成果的长处与不足,对今后的黄河中游水沙变化深化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参考《建筑中文网》)
2、河龙区间水沙变化研究现状
1988~1995年,黄河中游河龙区间水土保持措施减水减沙效益研究的五大成果是:
(1)由徐乾清、顾文书主持的水利部第一期黄河水沙变化研究基金课题“黄河水沙变化及其影响”研究(简称“水沙基金”);自1988年开始,1992年结束。1993年至1995年由黄河水沙变化研究基金会出版《黄河水沙变化研究论文集》共五卷。[1]
(2)由于一鸣主持的黄河流域第一期水保科研基金第四攻关课题“黄河中游多沙粗沙区水利水保措施减水减沙效益及水沙变化趋势研究”(简称“水保基金”);自1988年开始,1992年底结束。课题共提出研究成果报告54份,计120万余字。出版《水土保持减水减沙效益计算方法》一书。[2]
(3)由左大康(已故)、叶青超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项目“黄河流域环境演变与水沙运行规律研究”课题二:黄河流域侵蚀产沙规律及水保减沙效益分析(简称“自然基金”);自1988年开始,1992年结束。出版有《黄河流域的侵蚀与径流泥沙变化》等专著4部,研究论文集8集。[3]
(4)由张胜利、李倬、赵文林主持的国家“八五”科技攻关项目“黄河中游多沙粗沙区治理研究”第一专题“多沙粗沙区水沙变化原因分析及发展趋势预测”(85-926-03-01)研究,自1993年开始,1995年底结束。出版专著《黄河中游多沙粗沙区水沙变化原因及发展趋势》一部。[4]
(5)由李倬、郑新民主持的黄委会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八五”重点课题《黄河中游河口镇至龙门区间水土保持措施减水减沙效益研究》;自1991年开始,1995年底结束。[5]本课题研究历时五年,最后形成支流研究报告15本,专题研究报告2本(共计16篇研究报告),总报告1本,分片总报告3本(即河龙区间陕北片、晋西北片及河龙区间南片),研究论文集一本(内含已在国家级刊物及国际刊物上正式发表的26篇论文)。
3、课题研究进展概述
以上五大课题研究(其中前三项通称为“三大基金”研究),已经解决了许多问题,取得了重大进展,提出了完整系统的研究成果,难能可贵,是对治黄工作的一大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收集、整理、核实了多沙粗沙区的治理面积、坝库情况等大量基本资料;对降雨资料进行了插补延长,并对降雨时空分布规律做了分析。
(2)深入研究区域,对不同类型区、不同地貌进行典型调查,收集河龙区间所属45县(市、旗)的“土地详查”等基本资料,使水土保持四项基本措施(梯田、造林、种草、淤地坝)数量有了进一步的落实。
(3)在“水文法”研究中,针对不同流域研制了降雨产流产沙数学模型,较好地反映了降雨和下垫面时空分布不均匀的特性;在“水文法”统计分析中,采用了有效雨量、有效雨强、7~8月降雨量及汛期降雨量等不同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在径流变化分析计算中将洪水、常水分开研究,再合并说明径流变化情况。
(4)在“水保法”研究中,普遍重视了对水保措施保存面积和减洪减沙指标的研究。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八五”重点课题,充分利用了河龙区间及黄委会天水、西峰、绥德三个水保站长期积累的小区观测资料,建立了一套新的“水保法”小区坡面措施减洪指标体系;首次把数理统计方法运用于“水保法”坡面措施减洪减沙效益计算。在消除了流域与小区减洪指标存在的时段差异、地区差异和点面差异后,用“同频率对应”将小区减洪指标运用于流域水保坡面措施减洪效益的计算。通过建立流域治理前的洪水泥沙关系(水文统计模型),提出了坡面措施减沙量计算的新方法棗“以洪算沙”法。
(5)对淤地坝减洪减沙效益计算方法有新的改进,提出以减沙量依流域洪沙比推算淤地坝减洪量的新的计算方法,并得到较为成功的应用。
(6)首次绘制了河龙区间梯田、造林、种草、淤地坝四大水保措施密度分布图及密度分布等值线图。
(7)对未控区水保措施减洪减沙效益及人为活动增洪增沙量进行了推算。
(8)分别利用“水文法”和“水保法”,考虑到丰水年和枯水年及不同治理程度,对2000年多沙粗沙区水沙变化趋势进行了分析预测,提出了预测成果。
(9)水利部第一期水沙基金计算范围包括黄河上游水土流失地区(龙羊峡至河口镇)、河口镇至龙门区间及泾、洛、渭、汾四大支流,是计算范围最大的一家。其他四家计算范围只限于河龙区间,有的包括泾、渭、汾,有的只包括泾河及北洛河上游。
黄河水沙变化研究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其变化原因复杂,涉及的因素多,牵扯面广。在以上研究中,尽管五家对黄河中游水沙变化规律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对计算方法进行了多方面的改进,有的研究甚至有重大突破,填补了以前研究的空白,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计算方法不统一,欠严密;二是水土保持措施保存面积和减沙指标存在较大差异;三是基本资料不全,基础数据欠准确,难以进行精确定量分析。[4]其中“三大基金”由于分析计算所采用的基本资料不统一,计算方法不完善,研究成果差异较大。以“水文法”计算结果为例。“水沙基金”分析认为,80年代黄河中游(河龙区间加泾、洛、渭、汾)水土保持年均减沙5.9亿t左右,“自然基金”为4.3亿t左右,“水保基金”仅为3.5亿t.“水保法”计算结果同样差异较大:水沙基金、水保基金和自然基金80年代黄河中游水土保持年均减沙量分别为4.8亿t、2.5亿t和2.4亿t,最大与最小相差一倍。而在水保措施拦蓄指标和水保措施量的统计方面差距更大。五大课题对90年代以来黄河水沙变化研究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均未能深入剖析;在特大暴雨情况下水土保持措施减洪减沙效益研究均属比较薄弱的环节;对小流域水保治理资料均未能充分利用;人为活动增洪增沙研究始终是一个薄弱环节,没有大的进展。以上诸多不完善之处,应是今后黄河水沙变化深化研究的主攻方向。
4、五大研究成果的对比与分析
4.1 计算范围
水利部黄河水沙变化研究基金会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研究范围是龙羊峡至三门峡入库(即龙门、咸阳、张家山、洑头和河津以上);黄河流域水保科研基金第四攻关课题研究范围主要是黄河中游多沙粗沙地区,即河口镇至三门峡入库,但渭河部分“水沙基金”和“自然基金”是以咸阳为界,“水保基金”则以华县为界。国家“八五”攻关项目的研究范围是河口镇至龙门区间及北洛河上游(刘家河以上)和泾河上游(马莲河西川庆阳以上,即环江流域),即狭义的黄河中游多沙粗沙地区。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八五”重点课题研究范围是河口镇至龙门区间。
4.2 研究成果的对比与分析
4.2.1 “三大基金”河龙区间及多沙粗沙区计算成果对比
“三大基金”在河龙区间及多沙粗沙区减水减沙效益计算结果上差异较大。以河龙区间1970~1989年“水文法”年均减水量计算成果为例,“三大基金”(依次为水沙基金、水保基金和自然基金)计算结果分别为13.050亿m3、13.355亿m3和18.972亿m3,水沙基金成果最小,自然基金结果最大,最大最小年均值相差5.922亿m3;1970~1989年整个多沙粗沙区(即河龙区间加泾、洛、渭、汾)“水文法”年均减水量“三大基金”值分别为52.91亿m3、51.282亿m3和44.655亿m3,最大最小相差8.255亿m3.从河龙区间1970~1989年“水文法”年均减沙量计算结果看,“三大基金”结果分别为3.103亿t、3.28亿t和2.896亿t,最大最小相差0.384亿t.从河龙区间1970~1989年“水保法”年均减沙量计算结果看,“三大基金”分别为2.578亿t、1.885亿t和1.461亿t,最大最小相差1.117亿t.因此,河龙区间水沙变化“三大基金”研究中水保基金“水文法”年均减水减沙量均为最小:“水保法”年均减沙量结果表明,“三大基金”中水保基金结果最小,水沙基金最大,自然基金居中。再从整个多沙粗沙区“三大基金”各自“水文法”与“水保法”计算结果看,70年代减水量都是“水文法”大于“水保法”,但二者相差不大;80年代水沙基金减水结果是“水文法”小于“水保法”,水保基金减水结果是“水文法”大于“水保法”。70年代减沙量“三大基金”“水文法”均小于“水保法”,80年代则相反。其中水保基金80年代“水文法”减沙量比“水保法”大一倍以上。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806/106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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