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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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施工阶段是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形成阶段,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均要在这一阶段实现。施工单位是建设市场的重要责任主体之一,它的能力和行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起关键性作用。
施工阶段是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形成阶段,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均要在这一阶段实现。施工单位是建设市场的重要责任主体之一,它的能力和行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起关键性作用。(参考《建筑中文网》)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施工单位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综合能力的体现,反映了该施工单位从事某项施工作业的资格和能力,是国家对建筑市场实行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令第87号)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以其他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在实践中,一些施工单位因自身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资质条件,会采取种种欺骗手段取得发包方的信任,其中包括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手段进行违法承包活动。这些施工单位一旦拿到工程,一般要向出借方交纳一大笔管理费,就只有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非法手段赚取利润,从而给工程带来质量隐患。因此,必须明令禁止这种行为,无论是“出借方”还是“借用方”都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和《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违法分包。
对于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无论质量问题是由总承包单位造成的,还是由分包单位造成的,均由总承包单位负全面的质量责任。
另一方面,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依据这种责任,对于分包工程发生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或其他受害人既可以向分包单位请求赔偿全部损失,也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损失。总承包单位在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及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单位追偿。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是保证工程实现设计意图的前提,也是明确划分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前提。施工过程中,如果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或者不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就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其直接的后果,往往违反了原设计的意图,影响工程的质量;间接后果是在原设计有缺陷或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下,混淆了设计、施工单位各自应负的质量责任。所以按图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是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最基本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商品混凝土检验制度,是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内容。施工中要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工作要按规定的范围和要求进行,按现行标准规定的数量、频率、取样方法进行检验。检验的结果要按规定的格式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有关专业人员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使用在工程上的,要追究批准使用人的责任。
另外,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控制工程总体或相应部位的施工质量,一般要在依据有关技术标准,用特定的方法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构件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测或试验,并根据其结果来判断其代表部位的质量。这是控制和判断工程质量所采取的重要技术措施。试块和试件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是保证这一措施有效的前提条件。为此,建设工程施工检测,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见证取样可以保证取样的方法、数量、频率、规格等符合标准的要求,防止假试、假试件和假试验报告的出现。
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是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重要措施。《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对该项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
二是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维修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但当问题较严重复杂时,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只要是在保修范围内,均先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不得推诿扯皮。对于保修费用,则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来源: 《建筑中文网》.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805/110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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