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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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目前我国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即建设部统一负责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一、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即建设部统一负责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参考《建筑中文网》)
自1985年以来,建筑行业按照我国实行的“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及后来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等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要求展开了行业管理工作。
1.行业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生产必须管理安全”的原则,管理本辖区内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专(兼)管机构,配备安全专(兼)职人员,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行业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标准;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计划、组织和监督检查、考核。
2.企业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不断地健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3.群众监督(工会组织)
多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业都建立了工会组织,开展了群众监督工作。工会是代表群众的组织,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是工会的职责。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及日常的监督开展了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现象的监督。
二、机构设置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目前,建设部设有质量安全行业发展司,司内分别设立了施工安全和抗震防灾处,各省、市、自治区及地级以上城市也都相应的设立了安全生产的专管或兼管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切实履行了安全生产监管职能。
2.省、市设立安全监督站
为弥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的不足,建设部于1991年颁布了13号令《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在全国各城市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成立了建筑安全监督站,初步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3.企业安全机构、人员配备
建设部2004年下发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中设置独立的安全专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对于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规定:
(1)集团公司 1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4人。
(2)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 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3)专业公司 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4)劳务公司 1人/五十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人。
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①1万立方米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②1万~5 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③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I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①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②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③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I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1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千分之五。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近年来,建筑行业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I定,建立了以下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I度、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群防群治制度、班组活动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共21项制度。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是组织工程施工的纲领性文件,是指导施工准备和组织施工的全面性的技术、经济文件,是指导现场施工的规范性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在施工准备阶段完成。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施工组织和专项方案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来源: 《建筑中文网》.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805/105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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