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州区水土流失现状与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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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武威市凉州区水土流失较为严重,流失面积占总面积的64.3%,主要以水蚀和风蚀为主。为了有效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必须提高对水土流失治理的认识,依法防治水土流失,加强预防监督职能的发挥,改革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按区域生态工程类型分工,调动积极性、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加强水土保持的科技投入,提高科学治理水平。
武威市凉州区水土流失较为严重,流失面积占总面积的64.3%,主要以水蚀和风蚀为主。为了有效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必须提高对水土流失治理的认识,依法防治水土流失,加强预防监督职能的发挥,改革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按区域生态工程类型分工,调动积极性、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加强水土保持的科技投入,提高科学治理水平。(参考《建筑中文网》)
1、基本现状:
1.1、基本情况:武威市凉州区位于河西走廊东端,祁连山北麓,东经101º;59'35,北纬37;23'15“-38;12'54”,东邻古浪县和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南依天祝藏族自治县,西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北与永昌、民勤两县接壤,属石羊河流域中上游,属于温带大陆性干旱气候,总的气候特点是:太阳辐射强,日照充足、夏季炎热、冬季严寒、降水少、蒸发量大、空气干燥、昼夜温差悬殊。全年日照时数为2967.8小时;气温以7月份最高 ,为29℃,1月最低,为零下14.9℃。多年平均降水量160mm,年蒸发量2020mm.国土总面积4873.85km2,人均占有土地面积仅0.006km2,人均耕地0.0013km2,(区内土地包括:农用地2063.58km2,占土地总面积的42.35%,其中: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水域面积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24.16%、1.54% 、2.81% 、13.46% 和0.38%;建设用地为341.54 km2,占土地总面积7%;未利用地为2468.73 km2,占土地总面积的50.65%)。
流经区内的西营河、金塔河、杂木河、黄羊河是全区的主要地表水源,多年来平均地表径流量为6.80亿m3/a,(1993年~2003年)。区内地下水取水量为5.25亿m3/a,其中90%为河渠入渗量、基岩裂隙水入渗量,近十年来地下水年均可利用量为2.816亿m3.全区地表水、地下水总的可利用量多年平均为9.616亿m3.森林面积达462.16 km2(天然林42.47 km2,人工林419.69 km2),森林覆盖率达9.1%.
1.2、水土流失现状:凉州区水土流失总面积达3132.34km2,占土地总面积的64.3%,其中:风蚀面积1949.26 km2,占流失面积的62.2%,水蚀面积1183.08 km2,占流失面积的37.8%.根据凉州区的地形地貌,水土流失主要形式为水力侵蚀和风力侵蚀,山区主要以水力侵蚀为主,东部和北部沙漠沿线主要以风蚀为主。水蚀主要由于全区降水较少且年内分布不均匀,降雨强度与水土流失危害成正比,在发生强降雨和持续降雨的情况下,南部山区径流极易形成洪水、使切沟、冲沟发育强烈,造成较大的水土流失危害和财产损失,冬春降水较多时,往往在阴坡和凹地形成积雪、春季表层迅速消解,雪水不能下渗,在坡耕地上形成强烈细沟状面蚀,尤其在沿山地带极为明显。经过长期流失冲刷和其它外营力的作用,发育成丘陵起伏,支离破碎的缓坡地段,原土壤结构疏松、土壤容易随地表径流流失,“跑水、跑肥、跑土”现象严重存在,造成地力衰退;风蚀区主要分布在区境内沙漠和与沙漠毗邻的乡镇,年降水量少,疏松、裸露的表土抵御风力作用较低,容易形成扬失、跃移现象,一遇大风,主要以扬失为主,尘沙飞扬,有时造成大面积沙尘暴天气,严重影响全区及边缘地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整个危急到全石羊河流域。
形成水土流失的成因主要为: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南部山区山坡陡峭,地势起伏、沟壑密集,是形成水土流失的主要因素,加之降水集中,强度大,植被稀疏,容易汇集成地表径流,东部和北部主要受降水限制、风力影响,易形成荒漠化;另一因素主要是人为活动频繁,取土、毁林、毁草、陡坡开荒、开矿、办厂、道路建设等项目工程实施,加剧了新的水土流失的发生、发展。
1.3、水土流失治理现状及采取的做法:全区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达到389.1km2,治理程度12.4%,(其中:水平梯田11.3km2,水保林291.4km2.经济林34.5km2,荒坡种草18.2km2,封山育林15km2,封坡育草14.7km2,沟坝地4km2),完成谷坊138座,沟头防护14处。在农业耕作措施上重点采用少耕、免耕,秸杆还田,水平阶、横坡种植、地膜覆盖等措施。
1.3.1.建立健全了水保法制体系 为了有效规范全区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和治理,凉州区按《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编制完成了《凉州区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凉州区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防治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规定(试行)》、《凉州区山丘区、风沙区生产建设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从而有了一套完备的法规体系。
1.3.2.加强了水保机构的建立 我区于1985年建立了凉州区水土保持工作站,隶属于凉州区水利局管辖,具体负责预防监督和水土流失的治理,同时于1993年在沿山和风沙区的13个乡镇成立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监察所,实行分片落实,加强了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工作。
1.3.3.加强了小流域综合治理 近年来,凉州区水土保持工作站按照“南护水源、北治风沙、中建绿洲”的总体思路,通过广泛深入的勘测,与市水保站调查并编制完成了《武威市小流域成果汇编》,为进行规划设计提供了一定的资料,同时,为了有效控制区域水土流失的发生和发展,区水保站按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的步骤,积极争取项目,完成了大甘沟、虎目沟两条小流域综合治理,累计完成治理面积2.04km2,同时为其它流域建设总结了技术经验。
1.3.4.加强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落实 水土流失的治理,关键要按照“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防治、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工作方针加强预防监督工作,近年来,特别对大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进行了有效的督查,尤其对连霍高速公路、武嘉电气化铁路、兰武二线、西油东送、西气东输西营河三沟、四沟电站等项目水保方案进行了有效督查,促使建设方按“三同时”制度落实了各类水土保持工程。
2.目前全区水土流失预防治理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2.1.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上难度较大 由于区水保站办公地点在张义山区,在全区开展工作时有效性和时效性都不够。特别对全区各类工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其次由于多口管理,水保站对建设项目水保方案的实施不能有效的督促落实。
2.2.水土保持项目建设步伐缓慢 近年来,水保站按“发展抓项目”的思路,积极储备并上报了几条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如《凉州区张义镇长大沟流域综合治理实施规划》、《凉州区张义镇上马沟流域规划》、《凉州区张义镇阿林沟小流域综合治理实施规划》、《凉州区张义山区虎目沟小流域规划》、《凉州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坡改梯”工程规划》、《凉州区黄羊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区规划》、《凉州区黄羊河流域、清源风沙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的项目建议》、《凉州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规划,但建设项目审批困难,未能立项实施,使水保建设速度相对缓慢。
2.3.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步伐不一致 由于全区经济发展基本上都建立在脆弱的生态环境基础上,为了追求经济增产,一定程度上对生态环境的改善有忽视现象,而且部分地方工程建设对水保方案的编制和落实、规费缴纳重视程度不够。
3、预防治理对策分析:
3.1、提高对水土流失治理的认识虽然近年来,通过加强预防监督、开展林草措施为主的生态工程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局部治理与整体恶化的趋势并存,特别是随着人口增加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承载力加重,“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十分严重,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同时也应看到,凉州区自然条件具有明显的脆弱性。因此,全区水土流失严重既与人为因素破坏有关,同时也与自然条件有很大关系。对全区水土流失治理的长期性与艰巨性应有足够的认识,要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有步骤地实施好《凉州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2000—2015年)》中规定的水土流失治理任务。从现在起,坚决控制住人为因素产生新的水土流失,重点要使水土保持工作与林业工作紧密结合,使生态环境特别恶劣的沿山区和东部、北部风沙区治理初见成效,进而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尽快实现山川秀美的目标。
3.2、加强预防监督职能的发挥,依法防治水土流失。
近年来,由于宣传力度不够,一些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水土保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尤其是水土保持的基本国策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普遍存在。《水土保持法》明令规定“禁止在25°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者修建梯田“,但这项规定目前还未真正得到落实;二是近年来,项目建设力度较大,但开发项目水保方案编报率低,”三权一方案三同时“制度贯彻不力。建议进一步健全与加强水土保持法制队伍,切实执行《水土保持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法》等法律,以及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规政策,同时人大、政府要从健全法律法规的方向出发,加强地方法规健全,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形成全社会自觉保护水土资源的强大舆论,依法打击各种破坏资源与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各有关部门、企业在经济开发和项目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对周围水土保持的影响,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开垦土地,坚决制止毁坏林地、草地以及污染水资源等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发生的行为。三是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行”预防为主“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按照”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及”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对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以及农民承包的坡耕地的水土流失,依照水土保持法规的有关规定限期治理,将受益主体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纳入法制轨道。通过监督执法,有效控制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发生、发展。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711/77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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