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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除承重墙客厅通了法理不通

收录时间:2006-11-23 04:00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碧森尤信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买了门对门两套住房的李女士,在装修房子时,为将两套房子的客厅连到一起,就将隔在客厅之间的承重墙拆掉,因而与物业公司发生诉讼。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李女士将墙体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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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了门对门两套住房的李女士,在装修房子时,为将两套房子的客厅连到一起,就将隔在客厅之间的承重墙拆掉,因而与物业公司发生诉讼。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李女士将墙体恢复原状。(参考《建筑中文网

    2004年12月,李女士与北京华清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枫华景园某单元101号和102号两套房屋。 2005年6月上旬,李女士办理了入住手续。几天后,李女士与华清物业公司签订《房屋装饰装修协议书》,双方在该协议第五条中约定:“乙方(李女士)和丙方(装修公司)同意装修方案经甲方(华清物业公司)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并严格按照甲方审批后的方案进行施工;对欲增加或变更的施工项目,同意按照原申请手续再次向甲方进行报审”。

    6月15日,李女士向华清物业公司提交装饰装修申请书,该申请书中墙体拆改一项中李女士填写为拆轻体墙,经华清物业公司批准后李女士开始装修施工。

    6月28日,李女士向华清物业公司提交了申请书,申请书中载明:“我系某单元101号和102号业主,现想将两户中间一道打通,以便后来正常生活。打通我家尽量做到不太影响楼层的结构,万一我有不完善的地方,我们业主负责任,与其他部门无关。”在此申请书上,有华清物业公司经理刘先生的批复,内容为:“物业公司已对业主的改造想法进行了解,但需设计做出方案,并保证对结构不产生影响”。

    2005年7月初,李女士家住房开始装修,期间将两户之间的承重墙拆改成长约4米,高约1.9米的哑口,使两户的客厅相通。物业公司发现后立即口头通知其停止施工,要求其将拆改的承重墙恢复原状。但李女士没有听从物业公司的通知,而是继续拆改承重墙。无奈,华清物业公司暂停了101号和102号的水电供应。到了7月底,李女士自备发电设备继续进行墙体拆改工程。

    华清物业公司将李女士的行为向北京市海淀区建委上报,海淀区建委到小区制止其行为,李女士却闭门不见。7月28日,华清物业公司通过传真向李女士发出了停止拆改的书面函件。万般无奈的物业公司还曾打110报警。后来,两套住房之间的承重墙被全部拆除。华清物业公司认为,李女士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业主临时公约、装修协议的规定,给其他业主造成安会隐患。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女士将两套房屋之间的承重墙恢复原状,并由专业机构对其加固工程进行评定。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依照相关物业、建筑管理法规,及本案业主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均明确规定和约定业主有维护小区公共权益、公共部位、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的义务,任何装修均不得影响楼宇的结构安全,因业主个人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的应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女士所为,对上述规定明显违背、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业公司对此不存在任何过错,物业公司提出的李女士违反“公约”及“协议”的约定、未得到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拆改承重墙,其应承担被其拆改承重墙的恢复原状的费用,应当予以支持。

    李女士虽在装修过程中就两户相通的有关事宜向华清物业公司提出了书面申请,华清物业公司表示要求其提出设计方案,李女士在未提交任何设计方案又未经物业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拆改了其所购房屋两户之间的承重墙,影响了楼宇的结构安全,对其所居住的楼宇造成安全隐患,使公共权益受损,李女士应将其已打通的其所购两套房屋之间的承重墙恢复原状。

来源: 《建筑中文网》.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11/58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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